就业创业

湖南城市学院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

1、学校招生就业处及各院、系应在就业政策指导下,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工作原则要求及有关规定,有序开展各项工作。

2、在确保毕业生群体安全稳定的基础上,进一步加大就业指导服务力度,规范就业指导课的课程性,注重就业指导课的科学性、实效性。

3、就业工作要坚持“三公开”原则,做到毕业综合测评成绩公开、就业需求信息公开以及就业方案公开。

4、按照综合测评成绩,择优推荐,学以致用,人尽其才。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。对于已经签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推荐参加其它招聘活动。

5、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》内容由各院、系安排专人如实填写,对利用各种手段私改学业成绩、填写虚假信息的毕业生,一经发现,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6、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证制度,一律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就业协议书》)。

(1)《就业协议书》实行编号管理办法,每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。

(2)报考研究生和参加“专升本”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,应如实说明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,并在协议书中注明“考研待取”或“专升本待取”字样,否则,在出现纠纷时,按违约处理。

(3)考取研究生或“专升本”被录取后,应将空白协议书退回,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出具单位退函,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。

(4)毕业生《就业协议书》上交截止时间应按省就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,统计初次就业率一般在当年6月10日后停止受理。统计年终就业率在当年11月30日停止受理。

7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,原则上要严格履行,确有特殊原因需违约的,个人提出书面申请,用人单位出具书面退函,院、系研究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,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。

8、对于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毕业生,凡取得毕业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,学校负责派遣;凡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单位的,学校将其档案、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,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。

9、派遣方案公布后,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并到用人单位报到。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去报到或被用人单位退回者,学校将其档案、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,自谋职业。

10、毕业生离校后1个月内,务必到有关部门查收个人档案,未收到档案的毕业生应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查询。原则上在当年10月1日后,学校不再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查询手续。

11、对于修业期满,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,应由本人向学校招生就业处书面申请后,方可将档案、户口暂留学校。

12、对于就业确有困难的毕业生,其本人可书面申请将档案、户口暂留学校,学校负责为其义务保存档案两年。

13、为确保毕业生群体安全稳定,各院、系负责就业工作的领导、就业办主任、辅导员要经常深入毕业生班级、宿舍,了解毕业生思想动态,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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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3月20日